苍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和登记管理公告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7号令《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县编办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我县事业单位年检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四)年检内容
主要审查事业单位2009年度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的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净资产是否等于或大于开办资金数额,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纳税情况。具有接受捐赠项目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
年检期间,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结合年检办理变更登记。
(五)年检程序及要求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要按照登记年检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后,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2009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经营性质和收费项目的应分别提供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许可的应提供《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
2、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审核(报送的年检资料系复印件的,应加盖本单位鲜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我局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专用标志,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1年3月31日。对年检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整改期间达到合格条件的,可申请复检,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撤销登记,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缴印章。
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新成立和仍未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到我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并提供验资证明、住所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资料不齐的事业单位,责成其补交相关资料后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告之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我局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合格与不合格、证(章)遗失的事业单位在《四川机构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媒体按实际支出收取。
(三)凡未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或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我局将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其他事项
1、按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报告。从2011年起,县编委办和我局将不再发文专项通知,请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年检。
2、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所用各类表格可从四川机构网
(http://www.scjg.com.cn)和苍溪人事编制网(http://www.sc-cxxrsj.gov.cn)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领取,下载表格一律用A4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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