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七大精神笔谈:农民工因工伤亡返贫现象的调查与思考(县规划和建设局)
【2007-12-27 17:58:33】  来源:【县新闻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杨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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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伤亡返贫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 冉晓蔓 (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县是一个农业山区县,总人口78万人,农村人口66万的苍溪县,剩余劳动力非常丰富,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近20万,约占全县人口的四分之一,年劳务经济收入达8亿多元。就建筑行业而言,常年在外从事建筑劳务输出的人数就达10万人之多。近年来,我县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县外市场,逐步实现成建制地输出建筑劳务人员。先后成立了4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其中县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希望金诚建设劳务公司、景升建筑劳务公司相继进入了北京建筑劳务市场,并在新疆、天津、山东威海等城市占据了一席之地,同时还依托新疆建筑公司实现了对阿尔及利亚、阿联酋等境外劳务输出,每年可实现建筑劳务收入10亿元左右。我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后,深入到城市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也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被省人民政府授予了“全省建筑劳动输出10强县”称号。
  如今,外出务工已成为山区贫困农民家庭经济来源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也看到,外出农民工因工伤(亡)而导致家庭致贫或重新返贫的现象不断增多,成为社会安定隐患中倍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也因此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一、农民工家庭因伤返贫现状
  近些年来,想通过打工脱贫解困的农民工,由于打工过程中造成伤、残、亡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希望变成泡影,不仅家庭经济情况没有改善,生活反而倒退至极度贫困的边缘。我们在走访和调查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后得知,近几年来,有近2万外出农民工因工致伤、残、亡,而真正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得到工伤(亡)待遇赔偿的则不到一半,通过司法、劳动等相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的仅仅只有千余件。在农村,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的伤、残、亡直接导致家里的经济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工伤(亡)赔偿,对其家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导致“一人倒下,全家塌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因为对法规政策的不了解,私下与用工方签订协议,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利益,结果所获得的赔偿连自己的后续治疗费用都不够,家庭为此背负沉重的包袱。如五龙镇一农民工在打工中造成下肢瘫痪,未考虑伤残后果,治疗尚未终结就与用工方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仅赔偿了不到三万元便了结此事,回到家中,因为除了土地收入就再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加之本人瘫痪在床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伤赔偿远远不够其后续治疗费用。自己本身就需要照顾,基本生活都成了问题,更不用说子女上学,使一个原来生活富裕的小康之家成了远近闻名的贫困户。这仅仅是个案,这样的事例在我县农民工家庭中不在少数。

  二、农民工因伤返贫带来的负面影响
  农民工工伤之后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带来的严重影响与当前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农民工因伤返贫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动摇了稳固的家庭。有的伤者因索赔无望加之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而蒙生自杀的念头。有的伤者是家庭的顶粱柱,因为伤后失去劳动能力,家庭不但没有了生活来源,自己还需要亲人护理,从而导致了诸如子女辍学、家庭不和、夫妻离婚等现象发生。
  二是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的不稳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的农民工伤后因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不断上访,更有甚者采用极端手段来渲泄自己心中的不平,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三是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许多的农民工工伤后成了社会的救助对象,生活需要政府的救济,将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政府的肩上,加大了政府的负担。

  三、主要原因剖析
  ——用人单位利益熏心,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轻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赔偿不能落实的主要原因。个别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置农民工的权益于不顾,钻法律空子,抓法律“软肋”,“怀揣着明白装糊涂”,用工时劳动安全投入不到位、岗位技术培训特别是安全培训不落实、生产生活条件差,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因工致伤、致残、死亡事故的不断发生,而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现象很普遍,用工时不给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工伤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保障。通过对我县建筑行业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也仅仅是企业与为数不多的几个管理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为老板和管理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由此常常导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却难以取证。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则是以主管部门强制要求的商业保险代替其工伤保险。导致农民工工伤(亡)后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部分农民工对法律政策的不了解或知之甚少,使农民工伤亡后的维权道路走得异常艰难。
  大多数农民工往往是通过熟人联络,层层介绍在外地帮人打工的,至于给谁打工并不关心,只求挣钱,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后,还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单位和负责人在哪里,造或索赔无门。有的用人单位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季节性强,出事后因害怕承担巨额工伤费而溜之大吉,沓无音讯,导致农民工找不到索赔对象。有的农民工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私了,要么通过自家亲属、本地村组干部或“土律师”来维权,而他们对法规政策的了解有限,常常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主张,并为今后纠纷的正常解决埋下了隐患。有的农民工工伤后不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往住造成超过工伤保护失效,导致工伤纠纷变成一般民事纠纷,得不到应有的全额赔偿。有的农民工甚至因为不懂法而放弃权利。如我县农民工陈素华在山西务工时,因未系安全带从施工大桥上摔下致死,其亲属因为担心自已有可能会承担事故的责任,准备放弃向用人单位工伤索赔的权利,后在法律援助单位的帮助下,其权利才得以主张。
  ——工伤索赔案件程序繁杂,取证难度大,处理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令农民工“望钱兴叹”。
  有的农民工因为经济困难,而且工伤案件的处理花费时间较长怕耗不起,被迫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加上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为外地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设置了障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执行不力,常常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输了钱”,有的农民工甚至人已死了,而工伤赔偿还拿不到手,使得农民工受到身体和身心的双重伤害。如龙洞乡农民工田秀强,2003年在山东一煤井务工时受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2004年9月裁决由用人单位赔偿41万余元,然而从2004年11月田秀强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到2007年仍未执行到位。

  四、对策与建议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为我国城市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应当给予他们特别关爱,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流汗流血之后不再流泪”。如何有效避免农民工因工伤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良后果的发生?我们建议: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向农民工散发宣传手册、培训、举办讲座、观看电教片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高危行业和工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保障。
  3、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劳动合同法》贯彻的执行力度,督促指导用工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机关和特种行业许可机关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年度检查时,应把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伤保险费的交纳作为注册验审的条件之一,并将工资兑付、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纳入企业主管局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上等升级或评选诚信企业的考评依据。
  4、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变事后救助为事前预防,及时有效地为工伤(亡)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并把农民工工伤待遇追偿作为援助的工作重点,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
  5、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包括司法援助体系、劳动争议仲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救助体系、舆论监督体系。同时,劳动、工会、司法等相关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建立起农民工工伤的认定、鉴定、仲裁、诉讼、执行等援助服务体系和联动机制,快速高效地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责编:县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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