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发〔2007〕23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苍溪县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惠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规范惠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含部门下达)、融资、贴息、社会捐赠等用于省、市、县“惠民行动”的资金,以及改善民生民本、公共服务、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惠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惠民资金的分配必须公示,惠民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或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集中审批的原则。惠民资金分配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上级资金直接到部门的由相应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惠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富民惠民为目标,以解决群众最急最盼的事为重点,注重实效,改善民生。
(四)专款专用的原则。惠民资金按来源渠道分别纳入相应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杜绝滞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惠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本级预算、上级追加和社会筹集。
(一)本级预算。围绕“惠民行动”计划,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惠民行动”配套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二)上级追加。发挥“惠民行动”项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上的沟通衔接,努力争取中央、省、市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社会筹集。惠民资金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群众自主投入;充分用活“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各类惠民行动,投资、投劳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五条 惠民资金根据来源渠道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属个人补贴的惠民资金必须经过申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库或相应专门账户直接兑付到人头。
城市低保资金:按照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民政局通过低保专户直接支付到城市低保居民个人银行账户。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直接支付到农村低保户个人“一折通”银行账户。
农村五保资金:按照村委会调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直接支付到农村五保户个人“一折通”银行账户。
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民政局通过社保专户直接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
救灾救济资金(含安居工程和扶贫解困资金):按照乡镇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张榜公示,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直接支付到救灾救济对象“一折通”银行账户。安居工程和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在建设项目启动实施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下的50%。
再就业资金:按照单位或个人申报,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张榜公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通过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兑付到享受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县内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由相应医疗机构初审并垫支参合农民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再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合作医疗统筹专户或个人账户直接拨付到医疗单位;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外出务工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县财政核拨的备用金中直接支付给就医农民。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照乡镇、村、组公示退耕面积,农户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经县林业局和乡镇验收合格后发放合格证,退耕农户凭合格证向所在乡镇申领补助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直接支付到退耕农户“一折通”银行账户。
移民后扶资金:按照村委会调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县水利局或县移民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后扶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按照学生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学生所在学校审查、张榜公示,县教育局复核的程序,由县财政局通过“金财综合业务网”拨付到教育核算中心账户,再由县教育局通过教育核算中心账户兑现到享受对象。
(二)各级政府安排的惠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专户、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由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和质量申报支付计划并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者。凡应招标的惠民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凡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县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惠民项目实行专项审批。
(三)其他惠民资金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惠民资金监管实行以下制度:
(一)公示制度。县上由惠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公示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汇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在县广播电视台、《苍溪周讯》、党政网和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到乡镇和项目。乡镇(学校)通过政务(校务)公开栏、广播、张贴栏、会议等形式公示到村(社区)或个人。村(居)委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等形式公示到个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审查制度。实施惠民行动的县级牵头部门和实施单位对惠民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惠民资金使用效益和人民群众得实惠,严禁虚报冒领,严禁损失浪费。
(三)统一上报制度。惠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实施惠民行动的县级牵头部门按月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相关部门再按审批后的统一口径上报。
(四)检查监督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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